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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一、项目编号:JYZB-2025-0906二、项目名称:2025年单警装备及安检设备采购项目三、中标(成交)信息供应商名称:河南桂祥警用器材有限公司供应商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10号院19号楼3单元21号中标(成交)金额:壹拾壹万捌仟元整(¥118,000.00)四、主要标的信息服务类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签订合同后30日历天质保期:一年设备名称及品牌:对讲机/达声、多功能腰带/戈泰、警用水壶/戈泰等五、评审专家名单:熊玉亮、李冬梅、巫揽月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河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豫招协【2023】002号文件有关规定计取。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八、其他补充事宜:本次结果公告在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网站上发布。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采 购 人: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地址:鹤壁市山城区联系方式:熊先生 0392-260618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建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鹤壁市黄河路与107国道交叉口西北角柳江牧业8楼联系方式:王女士 0392-3278788
·项目概况2025年单警装备及安检设备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鹤壁市淇滨区107国道与黄河路交叉口柳江牧业8楼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9月30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JYZB-2025-0906项目名称:2025年单警装备及安检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125,250.00元采购需求:采购单警装备及安检设备采购一批,具体要求详见需求,不分包。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签订合同后30日历天质量要求:合格,符合采购人及国家标准要求质保期:一年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项目执行支持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强制优化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3.投标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后附格式);4.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查询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指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效期内),不得参与本次采购;投标人需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对承诺书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承诺投标人承担全部责任;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年9月22日至2025年9月26日,每天上午08:3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鹤壁市淇滨区107国道与黄河路交叉口柳江牧业8楼;报名时须携有效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以上资料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单位公章,现场领取。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时间:2025年9月30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鹤壁市淇滨区107国道与黄河路交叉口柳江牧业8楼五、开启时间: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地点: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六、发布公告的媒介及招标公告期限本次招标公告在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网站上发布。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采 购 人: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地址:鹤壁市山城区联系方式:熊先生 0392-260618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建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鹤壁市黄河路与107国道交叉口西北角柳江牧业8楼联系方式:王女士 0392-3278788
·(2025)豫0603刑更2号罪犯范湘胜,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602196904190054,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现住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新都汇花苑8号楼14楼西1室。本院于2024年10月31日作出(2024)豫0603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范湘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范湘胜不服一审判决,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1日作出(2024)豫06刑终8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生效后,范湘胜以其患有失代偿期肝硬化、肝腹水、慢性肝衰竭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查,本院依法对罪犯范湘胜的身体状况进行了鉴定,经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作出郑三院刑医鉴定2025026号《病情诊断书》,诊断意见为:范湘胜患肝硬化失代偿期,腹水。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27日下达《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结果通知书》,结论为:罪犯范湘胜患肝硬化失代偿期,腹水,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严重消化疾病”之规定。本院认为,罪犯范湘胜患肝硬化失代偿期,腹水,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严重消化疾病”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一、对罪犯范湘胜暂予监外执行。二、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 (2025)豫0603刑更2号罪犯范湘胜,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0602196904190054,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住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新都汇花苑8号楼1403。本院受理的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范湘胜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4年10月31日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范湘胜拘役五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范湘胜提出上诉,2024年12月11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范湘胜以其患有肝硬化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5年4月22日至2025年4月24日予以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材料,亦未收到来电、来信或相关人员告诉。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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