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豫0603刑更2号
罪犯范湘胜,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60********,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现住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新都汇花苑8号楼14楼西1室。
本院于2024年10月31日作出(2024)豫0603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范湘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范湘胜不服一审判决,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1日作出(2024)豫06刑终8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生效后,范湘胜以其患有失代偿期肝硬化、肝腹水、慢性肝衰竭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本院依法对罪犯范湘胜的身体状况进行了鉴定,经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作出郑三院刑医鉴定2025026号《病情诊断书》,诊断意见为:范湘胜患肝硬化失代偿期,腹水。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27日下达《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结果通知书》,结论为:罪犯范湘胜患肝硬化失代偿期,腹水,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严重消化疾病”之规定。
本院认为,罪犯范湘胜患肝硬化失代偿期,腹水,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严重消化疾病”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罪犯范湘胜暂予监外执行。
二、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