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4年10月,被告一孙某向原告郑某借款300000元,约定按月息2%计息。2014年12月,被告一孙某再次向原告郑某借款300000元,双方约定按月息3%计息。两次借款,被告一孙某均向原告郑某出具了借据,被告二河南某股份有限公司均签章同意对被告一孙某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未能按约偿还借款本息。无奈,2024年10月11日,原告将二被告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与原、被告细心沟通,了解案件具体详情。在确定被告二河南某股份有限公司是以连带保证方式提供保证责任后,承办法官开展对原、被告当事人的耐心调解工作。被告一对借款事实认可,不归还借款的原因是实在没有资金,但其同意将借款本息分期支付给原告。提供担保的被告二河南某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正是被告一孙某,公司经营也是困难,目前更无资金支付。后承办法官与原告进行沟通,原告方也知道被告一孙某与被告二河南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短缺情况,但其心中有对曾经信任被告的失望和生气。经承办法官多次沟通,原告终于同意被告一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归还借款,被告二河南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件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
在民间借贷担保过程中,很多人不了解担保的法律后果,在提供担保时,要了解清楚保证的方式,签字的资料一定要核实清楚内容,是否协商一致。如果你是出借人,担心借款人不能按时还钱,希望增加保证人,最好明确保证人的保证方式。如果你需要作为保证人为他人的借款行为提供保证,应当在看清自己的保证责任方式后再签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