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不仅会给当事人带来身体上的伤痛,更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矛盾纠纷,给当事人带来精神上的折磨,导致当事人遭受身心的双重伤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们以智慧和耐心认真审理每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为当事人送去了温暖与希望。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26日,山城区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023年7月,申某驾驶重型半挂车与秦某驾驶的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车受损,三轮摩托车驾驶人秦某受伤,三轮摩托车乘车人靳某、申某勇二人当场死亡,其他五人受伤。经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申某、秦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重型半挂车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三轮摩托车未投保任何保险。事故发生后,牛某等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属与两司机及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达不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判决,九名原告均获得不同金额的赔偿,原被告双方对判决结果均表示满意。
法官调解
但是由于案情复杂,多名被告之间也存在赔偿问题,在后续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履行方式产生了分歧,原告又向法院求助,审理该案的靳红英法官本着案结事了的原则,于9月11日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来到法院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情绪激动,矛盾一触即发。面对这一复杂情况,靳红英法官运用长期积累的调解经验和专业能力积极行动起来。
首先,靳红英法官深入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诉求,与当事人及其家属进行深入沟通。在这个过程中,靳红英法官充分感受到了当事人的痛苦和无奈,也更加坚定了她化解矛盾的决心。
接着,靳红英法官采取了“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单独沟通,倾听他们的心声,了解他们的顾虑和期望。在与原告的交谈中,靳红英法官耐心地倾听他们讲述事故给他们带来的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同时也向他们耐心解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在与被告的沟通中,靳红英法官则强调了被告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引导他们换位思考,理解原告的处境。
通过这种方式,靳红英法官逐渐找到了双方的利益平衡点。她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调解,在调解过程中,靳红英法官以法律为准绳,以情理为纽带,耐心地劝导双方当事人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她向双方当事人分析了诉讼的成本和时间成本,以及调解的好处和优势。同时,靳红英法官还邀请了专业的调解员和律师参与调解,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在靳红英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四被告均同意按照新的履行方式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也表示愿意放弃部分诉求,双方握手言和。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成功调解,不仅为当事人解决了实际问题,也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贡献。
典型意义
该案的顺利解决,既得益于多年以来“道路交通诉前调解工作室”的成功经验,又得益于汤河人民法庭始终坚持“三诉三发力”工作法的实践探索,也是山城区法院法官们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的真实写照。山城区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与交警部门、保险公司、人民调解组织等单位的协作配合,形成了合力化解交通事故纠纷的良好局面。下一步,山城区法院将继续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加大对交通事故纠纷的调解力度,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法院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