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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徒弟饿死师傅?”看法官如何破局

  发布时间:2024-09-04 17:51:59


    俗话说:“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师徒关系本应是相互尊重、彼此成就的关系,但究竟是什么矛盾纠纷让师徒关系闹到了法庭上呢?8月20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发生在师徒之间的纠纷案件,大家一起来看看山城区法院法官如何化解这起师徒纠纷。

    基本案情

    师徒之间纠纷还得从今年年后说起。被告得知原告有卤制品的配方,据说效益还不错,就托朋友介绍,在原告处交纳学费后成为徒弟学习。师傅为了保障自己的生意不受影响,就与徒弟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合同中约定了竞业条款,限制徒弟的经营区域,违反该竞业条款时要承担赔付违约金的责任。在师傅把配方和进货渠道全部传授给徒弟后没过多久,徒弟就在师傅经营的同一市场摆起了摊位。这可气坏了师傅,说好了不能影响师傅的生意,这怎么还摆同一市场了?几番协商无果后,师傅一气之下,于7月3日将徒弟告上法院。

    调解现场

    承办法官收到该案后,组织双方进行了第一次调解。

    “你怎么证明是我在那边卖?”“你能证明我的配方和你的配方一样吗?”法官一进法庭,就听到徒弟坐在被告席上对着原告席的师傅说道。原告师傅说道:“合同里写了你的经营区域,不能你想在哪儿开就在哪儿开,这不是教会徒弟饿死师傅?”调解现场,双方剑拔弩张,徒弟也委屈的陈述道,签订合同时没有注意到合同内容,而且自己居住在该区域,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区域经营,路途太远。因双方争议较大,法官组织的第一次调解以失败告终。

    转换思路

    第一次调解结束后,承办法官思来想去,要怎么破局呢?考虑到徒弟在限制经营区域经营时间很短,若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将承担远超过其营利所得的违约责任,且纠纷也不利于师傅在市场上的口碑。为了促成双方调解,法官采用“背对背”方式多次与双方律师沟通,最终师徒均表示愿意放下之间的芥蒂,徒弟赔偿师傅一部分损失后双方解除合同。这场师徒之间的纠纷顺利落下了帷幕。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四条规定:“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可以约定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是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作为师傅,可以约定的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包括实施专利或使用技术秘密的期限、地域、方式以及接触技术秘密的人员等。作为徒弟,也要遵守合同约定,以免违反约定条款,造成他人利益受损,影响了师徒关系。

责任编辑: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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