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4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8日、2024年5月30日,被告鹤壁市某有限公司分两次向甲借款共计80万元,有被告出具的收据为证。2024年6月5日,甲将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刘某,有纸质债权转让协议为证。后原告刘某多次请求被告还款,被告鹤壁市某有限公司均拒绝偿还。无奈,2024年8月7日,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联系原告,了解债权转让时的具体详情。原告表示接受转让时没有想那么多,当时也没有关注被告鹤壁市某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会导致现在无法归还借款。承办法官联系被告,询问其是否知道甲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刘某,被告鹤壁市某有限公司表示是收到起诉状后才知道甲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刘某,但认可该笔借款。承办法官多次联系原、被告进行调解。2024年8月14日,原、被告最终达成和解。被告同意从2024年9月开始,每月16日前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5万元,直至80万元借款本金付清为止。该案件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权的内容,由债权人通过合同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规定有利于降低实践中受让人取得债权时间与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时间错位可能引发的债务人错误履行及被请求重复履行的风险。然而,实践中存在很多未经上述通知程序受让人即起诉债务人的案件,关于受让人能否以诉讼方式向债务人进行债权转让通知,多存在争议。2023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其中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让与人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直接起诉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债权转让事实的,应当认定债权转让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时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主张因未通知而给其增加的费用或者造成的损失从认定的债权数额中扣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规定明确了以诉讼方式向债务人进行债权转让通知具有法律效力,为指导司法实践、保障交易安全提供了有力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