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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是现代破产法的发展趋势,它融合了对危困企业的挽救与债权人利益平衡的双重意义,具有市场资源再配置、产业升级、民生保障、营商环境优化等重要作用,具有积极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意义。
2018年3月印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首次概括性提出根据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技术工艺、生产销售、行业前景等因素,作为重整价值实体判断标准。这一标准实际上是一个商业判断,即便判断者具有资深行业背景也难以对市场发展趋势做出准确预判。那么,个案中如何分析判断企业能否重整,重整成功的可能性有多大?我们提出「重整机会识别」,包括从庭外重组可行性、企业困境原因、资产与债务结构、投资价值、债务人意愿、债权人利益平衡、府院联动机制依赖等多个维度分析和识别,从而判断企业能否在破产程序外实现债务、股权、资产、业务重组从而实现自救,或以破产特有的制度性优势,通过重整帮助企业涅槃重生。
一、目的和意义
1.实践中,企业申请破产重整,法院需要对是否具有重整价值进行判断,从而决定是否受理破产重整。一方面,作为法律专业的法官,很难对各行各业有精深的了解,难以做出企业是否具有重整价值的商业及市场判断,加之破产管理人的资源和能力参差不齐,出现了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无法重整成功,又消耗了大量司法资源的情况;另一方面,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那么此时再进行重整价值判断为时已晚,企业重整不成功必然面临清算的后果,丧失了债务人、债权人积极自救的机会。因此将重整的端口前移,先行进行重整机会识别,对于企业争取多渠道重生机会,减少司法资源浪费,具有重要价值和作用。
二、重整机会识别的启动
当企业出现危困状况,例如现金流缺乏无法偿还到期负债、实际资产价值(非账面价值)小于负债、大量诉讼查封冻结、经营销售停滞、尝试债务和解或对外融资无果等,则可选择时机启动重整机会识别,由具有破产管理人资格、具有丰富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经验,并对破产企业所在行业有一定熟识度的专业律师团队,联合财税及行业顾问,共同对危困企业进行尽职调查,了解企业危困原因、资产与负债结构、持续经营可能性、法律风险评估等,按“以终为始”的思路,即若企业面临申请破产终局,对于债务人债权人的影响做分析判断,提出解决方案,促成各方提前达成共识。
三、重整机会识别的几个方面
一个企业能否重整成功,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只是其中一方面,还取决于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利益权衡和配合意愿;有赖于债务人债权人或管理人外部投融资资源的获取能力;依托于政府和法院对在纯市场条件下已无能为力企业的支撑力度;决定于能否平衡各组别债权人利益从而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因此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重整机会识别。
(一)庭外重组可行性分析。企业应当在市场环境下自行运作,只有在必要情形下才需要借助司法之力。因此,在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后,首先提出在破产程序外,能否实现企业引入股权、债权、资产投资人,或与主要债权人达成和解维持企业继续经营,或形成债务人债权人一致行动实现筹资自救等。若无法在程序外实现引资、和解、自救,则分析阻碍原因是什么,这些阻碍原因能否通过破产程序的保障作用从而化解,帮助企业重生。
(二)企业困境原因分析。企业陷入困境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组织运行失灵、经营决策失当、运营能力不足、生产技术落后、股东高管违法犯罪等内部因素,也有政策调整、市场变化、产业升级等外部因素。通过对企业困境原因的准确识别,才能对症下药,寻找对应的资源与能力,解决相关问题。
(三)资产与债务结构分析。企业能否盘活取决于现有资产状况与债务结构,需要分析资产负债比,资产是否存在交易限制,是否具有市场交易价值和流动性,资产承接方或投资人的来源及群体是否单一,债务人群体是否庞大或有特殊性,债务人类别复杂多样,各债权人群体之间利益能否平衡调和等。
(四)投资人价值点分析。企业重整通常难以通过自身造血救活,而是需要通过引入外部资金、资源、专业能力助力,因此在运用破产制度的法律保障功能控制投资风险外,需要分析市场上各类投资人的投资偏好,价值点,才能精准引入投资。就破产重整几类投资人,如自救型投资人、资金型投资人、产业型投资人、经营业务型投资人,需要分析各类投资人对投资收益率、投资标的价值判断的诉求,从而分析投资人引入的现实可能性。
(五)债务人及实控人意愿分析。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中,企业的继续经营虽然通常可不依赖于原企业经营团队,也不受原实际控制人指示,但破产重整程序的顺利推进,需要债务人及实控人的配合,提供企业真实的财务数据及资料,避免其在重整过程中设置障碍,因此在进入破产程序以前,与债务人及实控人达成共识,打消顾虑,认识到破产重整对企业重生的价值意义,促进其承诺依照破产法的要求履行各项义务。
(六)债权人利益平衡及群体稳定性分析。破产企业涉及利益相关方众多,根据《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各债权人群体之间也将存在你多我少的利益冲突,能否在法律的框架下,平衡各类债权人的利益,让各类债权人感受到客观公正公平,从而支持并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至关重要。此外,涉及到特殊的债权人群体,例如商品房消费者、职工、农民工、集资受害人等,需对能否进行有效沟通,形成合理预期,保持群体稳定等进行分析。
(七)府院联动机制依赖性分析。涉及民生项目的府院联动机制也是重整制度的一项重要设计,发挥着积极作用,能够形成市场、行政、司法合力救治企业的力量。针对企业破产重整中是否存在政策障碍,或有利政策条件,以及需要政府动员、指导、询证等事项能否得到支持,府院联动机制是否有效运行等进行分析。
四、重整机会识别报告
通过上述几个方面的分析,最终得出重整机会识别的结论报告,对于在破产程序外可以通过企业纯市场化引资、自主协商进行自救的,建议并辅助企业在程序外,设计交易结构,拟定风险控制措施,与各方进行磋商。针对必要通过破产程序助力企业走出困境的,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意见及建议:
1.问题化解性:针对企业必要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矛盾纠纷、社会民生问题,能否通过破产重整程序进行化解。
2.商业可行性:具有潜在投资人群体,且符合投资人价值判断及投资条件,或具有较为明确的意向投资人,投资框架方案已形成,重整能实现资产价值提升或对资产变现有好处等。
3.稳定可控性:各债权人群体理解破产程序价值,能够配合重整程序的推进,重整能够实现债权人最大限度减损及公平清偿。
4.表决通过性:通过尽职调查及各利益相关方的初步沟通,预先拟定的重组(重整)方案,是否具备提交债权人会议并表决通过的可能性。
为精准识别企业重整可行性,我们通过先行介入危困企业,了解主营业务市场竞争力,清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摸排困境形成原因、引入投资人的可能性等,形成企业重整机会识别报告,已成功促进多家企业多个项目申请破产重整,并提高了重整效率及成功率。此外,针对可程序外通过债务重组、执行和解、业主自救、专项融资、社会投资、恢复营业解决问题的,则制定方案,程序外化解企业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