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意外去世,获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65万元,其妻子、儿女、父母5人对簿公堂。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是应当按照家庭属性归妻子儿女所有,还是应当单独分割?且看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如何用法律的利刃理清这一团家庭乱麻。
基本案情
张某去年因意外去世,他的家人获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5万元。张某的妻子黄某拿到赔偿款后,认为该笔赔偿款应该属于自己和孩子们所有,并未将钱分给公公婆婆张某某、周某。张某某、周某承受着丧子之痛,又拿不到赔偿款,感到很委屈。2024年5月,张某某、周某一纸诉状将儿媳黄某和孙子孙女起诉至法院。
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是: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应如何分割?
审理结果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系婆媳、爷孙关系,如果一判了之不利于家庭矛盾的化解和亲情的和睦,遂决定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开双方当事人的心结,化解家庭矛盾。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耐心与双方当事人分别谈话。“我本来不想要这笔钱的,是孙子和儿媳的做法太让我们伤心了,我才起诉到法院。”周某向法官哭诉道。儿媳黄某也感到非常委屈,承受着失去丈夫的痛苦,两个孩子都尚未成家,还指望这些钱母子三人生活。承办法官耐心向其释法明理,“按照法律规定这笔款是死者父母、配偶、子女共有的,两位老人享有分配权,这边是孩子的爷爷奶奶以后肯定少不了互相帮衬的。”
通过承办法官耐心的调解,黄某最终表示愿意分给两位老人一部分钱,但就金额问题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承办法官再次耐心向双方释法明理,希望双方能够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共同做出让步。在承办法官的耐心沟通调解下,双方对因亲人去世得到的死亡赔偿金应如何分配有了一定的法律认知,也唤醒了彼此之间的亲情。最终,2024年6月3日,双方当事人就分割金额达成了一致的意见。至此该案案结事了,双方亲情也得到了修复。
法官说法
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不属于自然人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遗产。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案中,死者张某的父母、妻子、子女均是其近亲属,均为赔偿权利人,其父母也有权主张分割一部分死亡赔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要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