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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租赁合同起纠纷 倾心解决护营商

  发布时间:2024-04-30 17:18:14


    近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成功处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3年6月,原告曹某(甲方)与被告某公司(乙方)签订《场地租赁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乙方租赁甲方厂地用于煤炭经营,乙方需要先向甲方支付押金,期间产生的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加盖原告曹某的印章,被告某公司负责人张某签字并摁手印。同月,原告曹某与被告张某签订《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双方约定解除合同。2023年5月至8月期间,原告将案涉厂地及法人印章交由其姐姐管理,《厂地租赁合同》以及《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均由原告曹某委托其姐姐签订。《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签订后,被告方并未腾清物品。后原告曹某与被告张某就产生的租金及其他费用等问题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4年1月,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租赁费及水电费。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和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十一条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原告曹某委托其姐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及《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张某已通过原告姐姐支付租赁费,且原告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拖欠水电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及水电费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首先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内容判断违约行为及责任承担。下一步,山城区法院将继续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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