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在原告李红和第三人刘强夫妻存续期间,刘强与被告张兰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在李红不知情的情况下,刘强先后多次向张兰转账达十余万元,并为其购买房产。李红发现上述行为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张兰返还上述款项。
承办法官在开庭审理该案后,着重对被告张兰进行了释法说理,指出刘强在与李红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张兰,刘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李红的合法财产权益,属于无权处分,且其行为违背我国社会道德,违背公序良俗,因而刘强的赠与行为无效,张兰所获得的财物均属于不当得利,李红有权要求全部返还。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兰返还全部钱款。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赠与虽是一种你情我愿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在婚姻存续期间,个人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等特殊规定外,夫妻双方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有配偶者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既违反公序良俗,亦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婚外第三者构成不当得利,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该夫妻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