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彩礼返还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2021年4月,王女士之子张先生与赵女士经熟人介绍相亲认识,后双方互生好感,发展到谈婚论嫁的阶段。2021年5月中旬,张先生与赵女士在酒店举办了订婚宴,当日王女士向赵女士支付彩礼现金38000元。订婚结束后,张先生与赵女士准备办理结婚证。这时赵女士告诉张先生自己由于身体原因做过手术,可能影响生育能力。张先生表示自己系家中独子,无法接受这一事实,遂提出分手。2024年2月2日,王女士与其子张先生将赵女士诉至山城区法院,要求返还彩礼及订婚支出共计5000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查看卷宗,梳理案情。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是否应该返还彩礼及订婚支出存在争议。王女士与赵女士均认可彩礼38000元,对于王女士主张的订婚支出12000元,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
婚约财产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就婚约财产返还问题应当结合当事人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是否共同生活、解除婚约的原因以及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综合予以考虑。本案中,原告张先生与被告赵女士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规定,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被告应当予以退还。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赵女士返还王女士和张先生彩礼3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