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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 妥善处理维护当事人权益

  发布时间:2024-03-20 08:49:24


    近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关于案外人要求解除涉案房产查封的执行异议案件,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05年1月,案外人王某和安某经范某的介绍,购买了被执行人闫某名下一套房产,双方签订购房协议书,并以银行转账形式将购房款转给介绍人范某,由范某全权代表闫某交给案外人王某和安某房产证及钥匙。案外人王某和安某自2005年1月居住至今,期间多次催促被执行人闫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闫某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直到案外人接到法院的通知时才知道闫某有其他债务已经被法院强制执行,并查封了涉案房产。2024年1月,案外人王某和安某向法院申请解除涉案房产的查封。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立即向原案申请执行人鹤壁某行与被执行人闫某送达受理通知书,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深入了解案件情况,悉心化解双方矛盾。本案中,案外人王某和安某与被执行人闫某在涉案房屋查封之前签订了书面的买卖合同,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且未能对案涉房屋办理过户登记并非其自身原因所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案外人王某和安某提出的执行异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责任编辑: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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