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查了一起申请再审案件。
原告廉某与被告李某系同学关系,在2017年至2020年期间,李某陆续向廉某借款20余万元,部分偿还后剩余借款以种种理由拒不返还。2023年6月,原告廉某将被告李某起诉至山城区法院,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判决李某向廉某偿还借款80000元。2023年12月,李某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称借款金额与已还款项金额均不符实际。
收到再审申请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过再次询问,得知廉某在起诉时仅起诉了部分款项,且其认为李某在一审时拒不到庭应当自行承担后果。承办法官再次核查转账记录并组织双方进行对账,最终确定双方对已起诉的借款金额无争议,对已还款金额以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准。法院随即对被告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进行了训诫。2024年2月,经承办法官反复沟通后,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在执行程序中扣除已履行部分的方式解决。
法官提醒:
缺席判决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逃避庭审不能保护自身利益。即使缺席,仍然需要履行判决书的内容。积极参加庭审,合理、合法进行答辩、质证,才能保证自己的权利充分行使。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