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的照片可以随便用吗?违法吗?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让我们大家一起来看看真实案例吧!
近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肖像权纠纷案件。
2023年12月4日,原告汤某以肖像权纠纷为由向山城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被告某服饰网店以盈利为目的非法使用其照片,提出要求被告删除产品广告宣传片中原告的照片并赔偿损失100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后,山城区法院鹿楼法庭负责人马保军按期开庭审理了此案。马保军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对案件事实没有异议,但其认为使用原告照片属误用,不知道自己已经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现在被告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于是马保军法官决定当庭进行调解。马保军法官与原告沟通交流,释法明理,最终做通了原告工作,促成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并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
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实际情况,倾心倾力最终成功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