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执行人执行异议案件,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1年5月,被告河南某公司向原告某银行借款66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双方签订有保证合同,被告李某为该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期间,被告河南某公司主动还款本金34万元,剩余借款在借款期限届满后迟迟未履行。2023年5月,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后诉至山城区法院。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河南某公司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626万元及利息,被告李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河南某公司仍未履行。2023年8月,原告向山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河南某公司、执行人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手续,并依法对其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同时,执行法官通过线上网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方式调查二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李某每月发放有固定的退休工资,除此无其他财产。被执行人李某在收到法院执行手续后,表示自己除退休工资外无其它收入来源,且身体较差,常年吃药,还有高龄母亲需要赡养,遂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希望在执行时保留生活必需费用。执行法官在收到被执行人李某提起的执行异议申请后,前往银行调取了其一年内的工资流水,并到其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每月退休工资为2200元,并且确有母亲需要赡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法官结合李某目前的生活收入、支出情况、身体状况、家庭状况及鹤壁市目前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裁定李某每月保留生活费用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随着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的深入开展,涉及执行异议案件的数量与日俱增。只有真正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才能推动执行异议案件办理的完善,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