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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式人民法庭】定金还是意向金?

  发布时间:2023-09-26 11:59:13


    近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023年4月12日,原告王某在某网络平台上看到被告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在销售一套协议房,便与被告联系看房。经过现场看房,原告王某、被告某房地产中介公司、房主于6月2日口头商量好房价,并约定5日后签订书面购房合同并一次性支付购房款。随后,原告王某按照被告某房地产中介公司要求向被告支付了2000元钱款。后原告王某发现涉案房产没有房产证不能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于是要求被告某房地产中介公司退还其2000元意向金。被告某房地产中介公司认为其在某网络平台上已明确写明涉案房产是协议房,而协议房就是没有房产证的房产,并且该2000元是原告交纳的定金,而且被告已将其中的1000元支付给了房主,故被告不应再退还给原告。而原告王某坚持认为看房时被告说交纳的2000元系意向金,其可以随时要求退还。2023年9月14日,原告王某将被告某房地产中介公司诉至山城区法院,要求被告退还2000元意向金。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该2000元属于定金还是意向金各执一词,且双方提供的证据亦不能充分证明该2000元是定金还是意向金。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专业的房地产中介公司,被告应当与作为其客户的购房人签订书面的居间协议,清楚说明“协议房”“意向金”“定金”等中介名词的意思,并以书面形式对购房者所交款项的性质进行确定,防止因中介居间服务不规范导致购房者产生歧义或者错误理解。本案中,被告在向原告提供中介服务时,未将涉案2000元性质向原告充分说明,明显不够规范专业,存在过错,结合案件情况,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应当将该2000元认定为意向金,被告应当退还。后经法院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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