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因原告王某主体不适格,且其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法院遂裁定驳回原告王某对被告某保险公司的起诉。
2022年10月,原告王某驾驶其刚购买的重型货车在山城区某路段行驶时发生侧翻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原告为维修车辆支付维修费约29万元。该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但原告王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无法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山城区法院。
法院收到案件后,向被告某保险公司送达起诉状等法律文书。被告某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根据双方保险单记载,本保险单的索赔权益人为某公司,在该公司未提供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原告无权作为诉讼主体并取得该项赔款。法院遂责令原告在举证期限内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但原告在法院两次延期的情况下仍不能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
法官提醒:
民事诉讼法将“原告主体适格”视为“诉讼要件”,起诉符合诉讼要件是法院进行实体审理的前提,故原告主体适格问题具有程序法性质。也就是说,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属于诉讼要件的缺失,不适格的原告提起的诉讼,原则上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不适格的,也应及时止损,裁定驳回起诉。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诉讼时作为原告一定要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起诉的被告也要具体和明确,必须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争议的相对人。否则,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适格,法院就有可能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