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要旨】
执行法院并未因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就径直驳回申请。而是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对双方当事人耐心释法明理,引导双方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利益,最终得到双方一致认可。
【基本案情】
在山城区法院主持下,东莞某公司与鹤壁市某汽车模具公司自愿达成和解,约定由另一公司与鹤壁某汽车模具公司完成终验收工作,双方在终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后十日内,鹤壁某汽车模具公司向东莞某公司支付终验收款项104万元。随后,东莞某公司以鹤壁某汽车模具公司未履行和解协议内容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调查发现,东莞某公司仅提供了验收记录,并无双方签字确认的终验收报告。遂电话传唤被执行人负责人到执行局详细了解案件情况,确认双方是否完成终验收工作,并向其开展释法明理工作,充分阐述“失信”将带来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后果。通过沟通,该负责人表示双方目前仍未完成终验收工作,若之后完成终验收,公司愿意主动支付款项。法官遂与申请执行人进行联系,要求其七个工作日内补充终验收报告,告知若无该报告,将不满足申请执行条件的法律后果,后东莞某公司表示尚无终验收报告。最终,本案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双方当事人对法院工作均表示理解和感谢。
【典型意义】
本不符合申请执行的实质要件的法律事实清楚,作出驳回申请裁定即可结案,但执行法院并未简单就按办案,而是立足执行职能,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顺势而为,将案件执行与普法宣讲相结合,积极争取双方当事人理解与认同,避免案件再次进入执行,从源头化解了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