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产品责任侵权纠纷案件。
原告称2022年10月通过微信在被告处购买的减肥产品属于虚假宣传,其使用后没有效果,要求被告进行退款并按价款三倍赔偿。在诉讼之前,原、被告双方已就退款及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无奈于2023年4月将被告诉至山城区法院。
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山城区法院速裁团队承办法官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后发现原、被告均未在本地,遂采取网络审理方式做了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从多方面入手对原、被告耐心释法明理,原、被告双方均认识到了在案件中应承担的责任,最终案件达成了和解。
法官提醒:人们在日常消费生活中购买产品或者享受服务时,可能会出现货不对板的现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提到的欺诈行为。一旦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对于经营者来说,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本案中,被告在向原告销售商品时,使用的商品说明与商品本身使用说明不符,原告要求被告进行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活动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在购买商品或者享受服务尤其是通过微信等网络平台进行交易时,对交易商品和服务更要仔细查阅使用说明并留存好相关证据材料,以便在权益受损时可以更好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