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上午,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单位辉县某建筑公司及被告人未某(化名)单位行贿罪一案,该案由山城区法院院长高海燕担任审判长,山城区检察院检察长郑月鹏出庭支持诉讼。山城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及山城区部分群众到庭旁听庭审。合议庭对该案评议后予以当庭宣判,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表示服判息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8月,辉县某建筑公司借用某公司资质中标某工程。经理未某(化名)为感谢时任某局局长、工程指挥部成员、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办公室主任李某协调拨付工程款的帮助,分别于2012、2013年年初两次送给李某现金共计140万元。
山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辉县某建筑公司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辉县某建筑公司及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某(化名)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辉县某建筑公司及未某(化名)认罪认罚,山城区法院结合社区矫正意见及公诉机关的建议,依法判处该建筑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未某(化名)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为保证案件审理效果,起到震慑贪污贿赂类犯罪的作用,高海燕院长与合议庭成员认真阅卷研究案情,并在庭审时,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发表的意见,保证了庭审公平公正,使得案件高效审结。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也对判决结果明确表示接受,服判息诉,并在宣判后缴纳了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