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汪某某(化名)因多次窃他人财物,被判处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汪某某从小智力较常人略显低下,其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家庭生活困难,难以维持日常生活所需,平日里靠父亲打零工赚取微薄收入来接济基本生活。后来汪某某为生活所迫实施盗窃,2018年就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期间,经鉴定,汪某某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汪某某刑满释放后,由于缺乏基本的谋生技能,又重新走上盗窃老路。2021年11月至12月期间,其在多地趁四下无人,伺机实施多次盗窃行为。在盗窃过程中,被群众发现并由派出所处置。
庭审中,法官了解到汪某某生活困难,尚有一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于是,结合汪某某当庭认罪悔罪态度,法官与其所在村委会联系,解决汪某某服刑后的帮教安置工作。一是由村委会帮助申请低保,二是解决子女落户问题。同时,法院也为汪某某的子女送去了棉衣棉裤等衣物。汪某某深受感动,明确表示以后再也不犯罪了,其父亲也向法院保证以后会与村委会共同监管好汪某某,让其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经综合考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或降低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法官提醒,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犯罪不仅需要司法视角处理,也需要社会共同关注。对待这类特殊人群犯罪,一方面要准确运用刑罚的手段予以惩处,另一方面因其本身是弱势群体,社会应共同关心帮扶,综合治理,来减少或避免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