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2020年7月,年仅21岁的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婚后即生育一子。在短短一年的时间内,原告李某经历了两次身份上的转换,刚刚踏入社会便结婚生子,这对李某来说,冲击不可谓不大。受怀孕及哺乳影响,李某没有出去打工,而王某也因种种原因并未向李某支付生活费。为照顾孩子及正常生活,李某先后透支信用卡一万余元,并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其与被告离婚,并承担该笔共同债务。
承办法官接到该案后,便与原被告双方分别进行了交流,并根据了解到的情况,在庭审中引导双方充分发表对婚姻、对对方的看法及打算。原告李某表示结婚以后没有感受到来自被告的关爱,特别是自己因为要照顾孩子,不能出去打工,在自己没有经济来源的情况下,被告也从来不支付生活费,对这段婚姻感到非常失望。被告王某表示自己为了养家糊口长期在外地打工,对原告关心关爱不足,之前不向原告李某支付生活费是自己不对,并主动向原告李某转账两万余元,又在双方父母的见证下向原告写下了保证书,希望能够维持与原告的婚姻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共同努力去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一年内完成了两次身份上的转换,这对双方来讲都是不易的。对原告而言,其需要在短时间内适应做妻子、特别是做母亲的身份转换,承担起照顾一个婴儿、一个家庭的责任,其过程是艰难的,需要另一半的大力支持、理解和关爱。对被告而言,作为三口之家的唯一经济来源,其需要承担起养家糊口的重担,也十分需要来自另一半的鼓励与肯定。在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被告在短时间内向原告给付了生活费,偿还了信用卡账单,写下了保证书,表现出了请求原告谅解、避免婚姻破裂的强烈意愿。原告也接受了上述转账和保证书。根据本案双方夫妻感情状况,法院认为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故不宜判决离婚。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破裂,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稳定和谐的家庭关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用心经营维护,家庭责任的承担不仅仅体现在给付金钱,也要从感情上、生活上关心爱护对方,双方互相理解,多多交流,共同努力,才能够创造一个和谐、温馨、幸福的家庭。婚姻生活犹如海中行舟,遇有风浪行船不稳时应该更加用心地经营,共同维护好家庭关系,而不是一“离”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