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劳务用工起纠纷 经济补偿不支持

  发布时间:2022-12-20 17:33:52


    近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李某某系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某分公司内养员工,经鹤壁市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鹤壁市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后因李某某领取了养老保险待遇,鹤壁市某劳务派遣公司便与李某某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李某某继续在鹤壁市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工作期间李某某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住院治疗痊愈后返岗被拒。2022年9月16日,李某某以鹤壁市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公司经济赔偿。承办法官收到该案后,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并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

    用工单位雇佣了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双方之间是否为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结合本案,在劳务派遣单位鹤壁市某劳务派遣公司解除与李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之后,用工单位鹤壁市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某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劳务合同解除属于民事管辖的范畴,适用法律主要为民法典的合同篇。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案不具备用工单位解除合同给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另外,关于劳务合同解除,一般情况用工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除非双方有约定。综上,用工单位雇佣了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解除合同不应给付经济补偿金。

责任编辑:W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4349633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