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通过网络庭审成功调解了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不仅维护了当事人探望权,而且有效保护了其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2019年6月10日,王某与李某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王小某归李某抚养,王某可在不影响女儿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探望女儿。此后王某由于探望女儿遭李某拒绝,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实现探望权。
考虑到探望权问题比较特殊,简单的一判了之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同时也可能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于是法官深入了解案情,分别对原、被告做思想工作,使双方认识到,虽然他们已经离婚,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及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拥有探望孩子的权利。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可以在提前告知李某的情况下,在特定时间和地点探望女儿。
法官说法: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者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但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