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谈恋爱时,他说这些钱是送给我的,怎么分手了又起诉我了呀。”
近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被告原系恋人关系,恋爱期间,男方为了爱的宣言,曾给女方转账5万元,承诺是给予女方孩子的见面礼。两人恋爱3年后分手,男方要求女方写下欠条,分期返还男方3万元,并表示其余2万元不再要了,双方正式分手。随后,女方按照借条上的约定时间分期返还了男方共计3万元。分手2年后,男方将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女方继续返还其余2万元。由于该案件并非普通意义上的借贷关系,原、被告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案以调解结案。
法官提醒: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应当理性对待经济问题,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者金钱消费,比如含有特殊意义的转账“520”“1314”等,未超过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一般属于赠与性质,恋爱关系结束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涉及借贷行为的,尽量不要采取口头约定或者承诺,避免和日常赠与混淆,要尽可能采用有利的可保存证据,例如:借条、微信聊天记录、附加备注或说明的转账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