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该案仅立案两天,便通过执行法官的努力为申请执行人追回百万余元执行款。
【案件审理情况】
原告孙某于2016年6月份花费了130万元购买了一台挖掘机,后租赁给第三人韩某使用。2018年5月份,被告杜某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原告的挖掘机以100万元的价格抵给了第三人韩某,用于抵消债务。后双方多次进行交涉无果。无奈将被告杜某诉至法院,要求杜某赔偿损失100万元。经法院审理查明:侵害他人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本案中,被告杜某将原告孙某的挖掘机抵顶给第三人韩某,抵销其个人之间的100万元的债务,造成了孙某的财产损失,杜某获得了100万元的利益,应赔偿原告孙某100万元,原告孙某请求被告杜某赔偿10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后法院做出判决,判决被告杜某赔偿原告孙某损失100万元。判决生效后,杜某并未按照判决履行义务,孙某无奈向山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情况】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将被告所有银行及网络资金账户提请查询并予以冻结。同时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送达被执行人。承办法官及时电话与被执行人沟通,告诉其不及时履行义务所带来的后果及影响。当事人当即表示会马上筹款,不要给自己采取限制高消费和失信等措施。被执行人按照承诺时限,将剩下的全部尾款打到了法院执行款账户上。到款后,法院及时将诉前保全的部分案款进行了执保扣划,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来局办理了领款手续,同时解除了被执行人所有账户的冻结。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诚信体系建设正逐步完善,“守信处处受益,失信寸步难行”,公民应自觉维护诚信社会的建设,做到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诚信意识,争当诚信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