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汤河法庭调解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并在法庭干警的见证下,被告当场履行付款义务。
2010年7月,被告刘某在原告王某耕种的土地西侧建造一处房屋,为方便生活,需经常从原告的耕地处通行,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后在村委会的见证下,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用换地的方式解决通行问题,且被告原使用土地的收益改由原告领取。但自签订协议至今,该土地的收益一直由被告领取。为维护权益,6月1日,原告将被告诉至山城区法院。
汤河法庭受理此案后,立即联系原被告双方,并安排庭审时间,在庭审过程中及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开展调解,为被告讲解签订协议的法律后果,向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当场履行付款义务。
今年以来,汤河法庭不断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行“一站式”服务化解矛盾纠纷,在审理过程中督促当事人履行,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