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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年】擅自驾驶雇主车辆获得收益 法院:返还!

  发布时间:2022-05-24 17:31:39


    日常生活中,时常发生有人擅自使用或利用他人所有的物品获得收益归自己所有的情况,这时物品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得到保障吗?近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2021年10月,刘某购买了一辆重型货车,雇佣李某为该车辆的司机。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期间,司机李某未经车主刘某同意,私自驾驶该运输车辆开展14次营运活动,收入10万元。刘某得知后,向李某追要营运收入,李某拒不承认擅自驾驶车辆获得营运收入的事实,原告为要回营运收入,诉至法院。

    山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原告刘某系重型货车的实际车主,被告李某系原告雇佣司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驾驶车辆获得营运收入,被告的占有无法律依据,其营运收入应归原告所有。

    法官提醒:本案中,被告李某在被原告刘某雇佣期间,私自驾驶雇主车辆从事运输获得10万元收益,自认为遇到天上掉馅饼的“好事”,正在洋洋得意之时,却收到法院送达的传票,最终不仅需返还获得的利益,还因打官司雇佣律师花费代理费,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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