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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抚养义务 法院判令变更抚养权

  发布时间:2018-01-08 08:57:30


    李某与胡某婚后生有一子一女,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6月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生育的两个子女由李某抚养,抚养不了,由胡某抚养。离婚后,李某不履行抚养义务,两孩子一直由胡某抚养,现胡某起诉要求变更两子女的抚养权,并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

    山城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问题,应当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生活环境、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加以确定,对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抚养归属,应考虑子女意见。本案中,双方婚生子女现随胡某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且子女也均表示愿随胡某共同生活,两子女由胡某抚养为宜。

    被告李某为农村居民,无固定工作。参照河南省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24457元/年计算,月工资为2038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与胡某双方婚生子女由胡某抚养。李某每个支付两子女抚养费各400元。

    夫妻双方虽因感情破裂离婚,但对于婚生子女必须履行应尽的抚养义务,以保障子女健康成长。本案中李某与胡某协议离婚后,虽协议约定由李某抚养两子女,但其却对子女不闻不问,故胡某要求变更抚养权,并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请应该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李宁    

文章出处:靳红英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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